(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3/01/11 |
颁布日期: |
1993/01/11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3/01/11 |
颁布日期: |
1993/01/11 |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环监[1993]015号)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3年1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环保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技术起点高、采用清洁工艺的项目;严格控制耗能多、水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凡是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
3、加强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试行“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4、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质量。各地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质量。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地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只能把审批权委托给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交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下属环保机构不健全的地方,不宜下放审批权限。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跨行政区的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不下放。
5、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对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057号文)的规定。引进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
二、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开发区综合决策。
1、必须对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建设的经济(工业)开发区在开展建设前,要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开发区的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进行评估,为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结构、工业布局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区域环评不仅要为开发区的经济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同时也是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环境保护成为开发区综合决策的主要组织部分。
2、开发区污染物排放要实行总量控制与集中治理。在总量控制的原则指导下,对开发区内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合理分配,并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发区内应尽早修建集中的污水处理厂与集中的供气、供热锅炉房,为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创造条件。
3、简化开发区内新建项目评价。在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内建设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原则上应利用已有区域环评资料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点做好污染防治对策分析和环保投资估算,可不进行现场监测和现状评价。特殊项目由审批区域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合理确定其环评深度,简化环评内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区域环评审批权限。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交,由批准该开发区建设的同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市)以上(含地市)政府批准建设开发区的区域环评工作必须由持有甲级环评证书的评价单位承担。
5、区域环评收费原则。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办法,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35号文的规定,由各省制定。费用来源应实行合理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多渠道解决。
三、 做好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1、提前开展评价工作为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征得有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行环评工作。但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待项目正式立项后审批。
2、按污染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行业、工艺、规模和污染状况,将建设项目按污染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污染较重(A)、污染较轻(B)和基本无污染(C)三种类型,对C类项目一般只登记备案,B类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项目,可委托机构健全的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A类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批。
3、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简化评价工作。各地要充分有效利用已有环评成果,简化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减免重复评价,节约时间和经费。为此,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环评报告书档案,数据库存和信息网。
4、简化审批程序。环评报告书预审后一个月,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如不上报意见,则视为同意专家预审意见,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即可对报告书批复,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除环评报告书有明确要求之外,一律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不单独组织审查。
5、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国家环境保护局将在今后两年内,以省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