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长江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11/17 |
颁布日期: |
1997/11/17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11/17 |
颁布日期: |
1997/11/17 |
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长江
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长江水域的各种船舶急剧增加,船舶垃圾严重污染水域,同时,沿岸城镇部分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居民生活垃圾堆放在长江岸边,倾倒江中,导致长江水中漂浮物回漩,这些漂浮物已经影响到葛洲坝水利枢纽的正常运转,致使发电机组多次停机。随着大江截流和三峡工程建设的深入,如果不抓紧治理,长江水位升高后,在三峡库区内堆积的垃圾就会进入水中,加之船舶随时抛下的垃圾,势必将严重污染长江水域,破坏长江景观和生态环境,影响三峡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
为了切实加强船舶垃圾和长江沿岸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长江水资源、控制废物入江的局面,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长江沿线各级政府要提高对长江水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认识,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要组织环保、环卫等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堆放在江坡的固体废物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清除。各地环保部门要对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环保要求,并对在沿岸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各地环卫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在沿岸堆放和向长江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处罚。
二、要加快保护长江水域环境的法规建设,根据《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城管理规定》,各级交通、环保、环卫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所有船舶和沿岸一切单位和个人向长江排放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船舶应配备垃圾袋和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对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排入垃圾接收设施。客船(含旅游船)、客货船和渡船的船公司应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禁止船员和乘客向长江抛弃垃圾。港航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航运企业及有关部门应为船舶尽早使用可降解材料制作的餐盒用具积极创造条件,作为切实加强船舶垃圾管理的一项补充措施。
四、各港口必须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接收设施,要使各港口接收垃圾的设施与城市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相衔接,与航运部门的船舶运输能力相匹配。各港口不得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和经济损失。要充分利用各种资金渠道,加快长江沿岸垃圾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正常运行。要合理设置和建设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卫生专用设施,并纳入沿岸城镇建设发展规划。
五、各港方、船方和城市环卫部门对抵港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要各负其责。
对长江船舶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统一可行的计费方法和标准。
六、长江沿线各级政府部门和航运等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向长江抛弃废物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和环保意识,树立保护环境、讲卫生、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七、交通部、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将适时对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管理进行检查。
交通部
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
19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