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10 |
颁布日期: |
2010/12/10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10 |
颁布日期: |
2010/12/10 |
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保社会组织是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级环保部门合作或自发在社会上开展了大量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环保活动,在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的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环保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在社会经济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环保社会组织的发育还不够成熟,组织能力弱小,不能满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的力度。要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步伐;团结民间环保力量,更广泛地动员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公众在环保领域进行有序参与的空间,从而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二、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积极培育与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作用。力争在"十二五"时期,逐步引导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与"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全面、作用显著的环保社会组织体系,促进环境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四)基本原则
--积极扶持,加快发展。准确把握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两型"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定位,为环保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改革创新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机制,制定有利于扶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配套措施。
--加强沟通,深化合作。加强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平台,形成积极互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局面。
--依法管理,规范引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引导,在引导中发展。严格依法行政,在法治框架下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增强对公众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五)制定培育扶持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利于促进环保组织发展的规划,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参与环境保护。
(六)转变思想观念,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与发展空间。各级环保部门要解放思想,高度重视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为环保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建立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建立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定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时,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
(八)表彰典型,广泛宣传。各级环保部门应注意了解当地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情况,总结评估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成效与经验,对优秀的环保社会组织与个人及时进行奖励或表彰。
四、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九)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对环保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列入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通过环保宣教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培训中介机构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骨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环保专业技能、组织与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定期组织环保社会组织到企业、社区进行学习考察,并为环保社会组织自身的学习培训活动提供宣传资料、活动场所或其他形式的帮助,提高环保社会组织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能力。
(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自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导其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促进环保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在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环保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项目,要根据相关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十一)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环保部门要积极为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进行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搭建平台。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往,通过国际民间环境交流合作的渠道宣传中国政府的环境政策和工作成效,努力维护中国的环境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