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12/11 |
颁布日期: |
1998/12/11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12/11 |
颁布日期: |
1998/12/11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国家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环发[1998]398号 1998年12月11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威海、珠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市人民政府:
自1997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来,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根据各城市的申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考评程序,1997年考评并命名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威海、珠海六个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1998年又对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五个城市进行了考核。许多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分析自身差距,提出改进目标和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环境面貌的改善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现行的考核指标体系基本体现了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程序,体现了城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对于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各城市环境建设发展速度很快,按照国务院在2000年实现“一控双达标”的要求,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出提前达标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做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以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补充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我局将依此对申报城市进行考评并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核。
附: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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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考核指标 │ 调整或补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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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全国 │对非国家考核城市的申报城市,须提前两年按国│
│或全省前列 │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由省、自治│
│ │区环保局进行考核,并按该指标要求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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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持续增长率8%-9% │调整为市于国家平均增长水平(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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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气污染指数<100 │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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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 │调整为100%且市内无超五类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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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污水处理率>25% │调整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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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废水处理率>80% │调整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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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垃圾处理率>80% │调整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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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 │并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
├──────────────────┼─────────────────────┤
│9、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 │按期完成总量削减计划 │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 │
│定》,执行新污染项目环保一票否决规定│ │
│,并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之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