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86/10/03 颁布日期: 1986/10/03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86/10/03
颁布日期: 1986/10/03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3日 国家环保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委、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办),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环办: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以(86)国环字第003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于1986年3月26日公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积极转发和贯彻。为了准确理解《办法》中的规定,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尚需进一步说明。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的范围,按《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前两项界限容易划分,而第三项需要加以明确。   所谓“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是指建设投资和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者。其中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1984)2626号文规定,“总投资限额在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2.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划(1978)234号文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关于上述两种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问题,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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