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06 颁布日期: 2004/07/06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06
颁布日期: 2004/07/0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持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进一步发挥其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已经取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应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上新台阶;在节水和污水回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等方面作出表率;把创模理念向卫星城镇扩展,把模范城市环境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向中心城镇延伸,取得以点带面、以城市带动农村的辐射、带动效果。   二、复查主要内容   1、地方政府巩固和提高创模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取得的工作绩效;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的情况;   2、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现场抽查,审查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对城市近三年空气质量和水质月报数据进行抽查;   3、城市市容市貌、环境质量、城乡结合部以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状况;   4、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5、抽查企业达标、总量控制完成情况以及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情况;   6、近三年来群众投诉、信访集中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本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效果,随机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   7、总局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重点城市环保工作要求以及固废管理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复查依据文件   1、《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0349号)   2、《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2号)   3、《关于巩固并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20号)   4、《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环办〔2003〕37号)   5、《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   6、“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的通知”(环办函〔2003〕461号)   四、复查方式   1、年度总结汇报   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市的环保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重点内容包括:政府采取的可持续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各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执行情况;当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等。   2、自查   已命名三年的城市,首先进行自查。总结三年来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每年自愿承诺持续改进措施的完成情况;检查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达标情况,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局。   3、抽查   我局根据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年度总结、自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视情况对城市进行抽查和暗查,发现突出问题,及时通知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4、复查的现场核查   根据复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重点是对所有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审查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了解对近三年来群众投诉、信访集中问题的处理情况,对本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包括听汇报、看资料、现场抽查、群众满意问卷调查等。   五、复查结果处理   综合自检、抽查、暗查、技术核查和现场复查等结果,提出复查意见,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采取以下处理意见:   1、免检   省级环保部门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对三年能稳定达到各项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并不断持续改进的、辖区内已命名三年的环保模范城市予以免检。并给予通报表扬。   2、警告   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出现了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国际、国内造成不良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危害的,我局将给予该城市人民政府警告通知,要求政府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3、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凡达不到现行创模指标要求的城市,作为复查不合格的城市,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2年,到达整改期限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4、摘牌   对超过期限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城市,我局将予以摘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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