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0/21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0/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鳗苗、蟹苗的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收购、运输鳗苗、蟹苗。”   二、第二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无证收购、运输的鳗苗、蟹苗,并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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