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0/21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 颁布日期: | 1997/10/21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鳗苗、蟹苗的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收购、运输鳗苗、蟹苗。”
  二、第二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无证收购、运输的鳗苗、蟹苗,并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