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01 |
颁布日期: |
2008/07/2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01 |
颁布日期: |
2008/07/22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港规〔2008〕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工作,保证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上海港口实行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制度,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㈠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㈡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㈢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㈣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㈤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提出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许可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申请文件一式2份;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㈢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六条 市港口局在受理后,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审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专门的审查部门;
㈡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㈢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的港口航道工程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和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
㈣土木工程师(港航)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结构工程师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师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㈤审查人员不得超过70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的1/2。
第八条 市港口局按照审查单位条件,结合上海港口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单位。
第九条 审查单位负责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内容的审查:
㈠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 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㈢其他法律、规范、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超过下列期限:
㈠大、中型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为二十个工作日;
㈡小型以下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为十五个工作日。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市港口局同意后,可以延长审查时间。需要延长的时间由市港口局通知项目法人。
大、中、小型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分类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结后,应当出具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港口局。
审查报告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港口设施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二条 市港口局自受理施工图设计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查单位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市港口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港口局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港口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