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新型复合燃料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2/24 |
颁布日期: |
2003/02/2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2/24 |
颁布日期: |
2003/02/24 |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新型复合燃料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消发〔2003〕43号)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
今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3人死亡、11人受伤,损失极为惨重。从调查结果看,该酒店的员工在未熄灭火源的情况下违章将易燃的200号溶剂油灌入煤油取暖器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火灾教训十分深刻。本市的一些餐饮单位(场所)也有将易燃液体用作民用燃料的违章行为,发生了一些火灾伤人事故。我局曾专门下发过使用新型复合燃料消防安全的通知,明令禁止将新型复合燃料作为民用燃料销售和使用,但近来此类违章行为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型复合燃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范围内禁止将轻烃和含苯、甲醇等易燃液体类新型复合燃料作为民用燃料销售和使用。一要严把销售关,督促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向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销售此类民用燃料。二要严把生产源头关,各生产单位在对此类易燃液体销售过程中应问清购买单位的用途,不得继续销售给经营民用燃料的单位,防止此类燃料继续作为民用燃料违章销售和使用。三要严把使用关,各餐饮单位(场所)应坚决抵制使用此类燃料,已经使用的单位应立即停用,改为使用安全性有保障的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二、从节省能源和开发新能源的角度出发,新型复合燃料可以用于工业单位,但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具有国家检测中心关于复合燃料的组份、闪点、燃点和爆炸极限,复合燃料的气化、燃烧稳定性等测试报告。由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这类易燃易爆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时应查看申请单位的上述相关资料。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结合正在开展的对公众聚集场所单位的消防检查整治工作,加强对这些单位的餐饮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将新型复合燃料作为民用燃料使用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正在使用的新型复合燃料实施收缴销毁。同时要联合当地燃气经营部门妥善处理好善后用气问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上海市消防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