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3/01 颁布日期: 1996/12/13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3/01
颁布日期: 1996/12/13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1996]第1013号 1996年12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