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3/01 |
颁布日期: |
1996/12/1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3/01 |
颁布日期: |
1996/12/13 |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1996]第1013号 1996年12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