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09 |
颁布日期: |
2006/03/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3/09 |
颁布日期: |
2006/03/09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沪港安〔2006〕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上海港航安全情况,规范事故报告程序,加强港航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为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信息报告的规定,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管理实际及各类事故应急处置和和程序,建立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事故报告类别
㈠港航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构成重大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船舶交通(引航)、港内道路交通事故、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等事故;
㈡客(游)船超载、人员落江等事故(事件);
㈢危险货物落水、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
㈣威胁港口设施、船舶、船港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
㈤港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
㈥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险肇事故。
上述事故报告中如涉及中、外重要人士(局级、知名、特殊身份等),涉及要害单位、重要区域的应特别注明。
二、 事故报告程序
㈠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发生区域,立即向市港口局局属单位或部门(码头中心、航务处、质监站、港政中心、航道中心,洋山办)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填写《港航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附表1),书面上报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续报工作。
㈡各局属单位或部门接报事故后应立即向市港口局值班室报告,同时按规定派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现场初步情况。应在2小时内填写《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附表2)报局值班室,并继续做好续报工作。
㈢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直接上报局值班室。
㈣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局属单位或部门应向市港口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
三、 报告要求
㈠采用一事一报、急事即报、善后续报以及事故发生即报、事故处理续报、事故处毕终报的原则。
㈡港航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
㈢电话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类别,遇险人数,简要事故情况和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和联系办法等内容。
书面报告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经过和发生原因,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处置结果及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㈣局属单位或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月港航单位上报的事故情况,填写《上海港航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见附表3)报局安委办。
四、 事故报告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局安委办按规定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安委办报告。
局安委办将于每月10日前通告上月港航事故情况,每季通报港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要求。
五、 防止信息迟报、漏报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信息迟报、漏报:
㈠超过规定时限2小时,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㈡市委、市政府已掌握重要信息,涉及单位未向市港口局报送的;
㈢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而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㈣符合信息报送范围,涉及单位未及时报送的。
信息迟报、漏报情况经核实后,市港口局安委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 事故报告通讯方式
市港口局办公地点:中山东一路13号5楼 邮编200002
市港口局值班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市港口局安委办电话、传真:63212232
航务处值班电话:63938561,33010089,传真:63649935
码头中心值班电话:58403159,58400350,传真:58400120
质监站值班电话、传真:58402467
港政中心值班电话:58406850,传真:58402949
航道中心值班电话:63230206,传真:33130488
洋山办值班电话:68289948,传真:68289970
附表:1.《港航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
2.《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
3.《上海港航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附表1: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快 报 表
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上海港航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
│事故单位: │联系电话: │
├────────────────┼────────────────┤
│事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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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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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简况: │
│ │
│ │
│ │
│ │
│ │
│人员伤亡情况: │
├─────┬──┬──┬─────────┬──┬────────┤
│ 姓 名 │性别│年龄│ 工种或职务 │工龄│ 伤 亡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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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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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财物损失情况: │
│ │
│ │
│ │
│ │
├─────────────────────────────────┤
│应急反应情况: │
│ │
│ │
│ │
│ │
├─────────────────────────────────┤
│事故主要原因初步分析: │
│ │
│ │
│ │
│ │
└─────────────────────────────────┘
填表人: 报告时间:
附表2:
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
编 号:XXX
上报单位: 200 - - ∶
信息类型: 信息来源:
标 题
(正 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上 海 港 航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月 报 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
│序│发│上│事│受│事故责│单│信│事故│主 要 │死│重│经│事 故 处 │备│
│号│生│报│故│理│任单位│位│息│严重│原 因 │亡│伤│济│ 理 结果 │注│
│ │日│日│地│单│ │性│分│程度│ │人│人│损│ │ │
│ │期│期│点│位│ │质│类│ │ │数│数│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万│ │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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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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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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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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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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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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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 1、发生水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在“事故地点”栏填写工程名称;在备注栏内分别填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2、“信息分类”栏内容应与《制度》中信息分类一致;
3、“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国家规定填写;
4、“事故处理结果”栏应填写责任认定,对当事人处理的情况等;
5、当月事故未处理结束的,填报时间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