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规划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1/01 颁布日期: 2002/11/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规划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1/01
颁布日期: 2002/11/26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 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法[2002]832号) 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城市规划政务公开的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几年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并请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示意图)是指,能够基本表示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布置的简略图。   第三条   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公开建设工程示意图。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以及无公开意义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报送按照本规定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示意图草稿一份。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发一份纸质建设工程示意图。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制作建设工程示意图,并负责公开。   第五条   建设工程示意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   (一)批准建设的拟建建筑物,并标注名称(符号)、层数和总高度;   (二)建筑基地内已建建筑物;   (三)建筑基地内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待建建筑物;   (四)建筑基地内的垃圾房、停车场、变电站、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   (五)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道路;   (六)建筑基地界线、四周的地形现状、道路规划红线以及指北针;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和图例等;   (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管理机关名称、核发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示意图应当符合下列规格(单位:厘米):   (一)总的外框尺寸58×39;   (二)图中的图形区域尺寸44×39;   (三)图中的文字说明区域尺寸14×39。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复验灰线至规划竣工验收期间,在建设工地入口处必须公开张贴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示意图。   第八条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城市规划网站公开建设工程示意图,直至该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为止。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示意图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本规定公开建设工程示意图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建设单位(个人)拒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不予以复验灰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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