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气体安全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4/04 |
颁布日期: |
2003/04/0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4/04 |
颁布日期: |
2003/04/0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加强
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气体安全监测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4日 沪府办[200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气体安全监测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气体安全监测和管理的意见
目前,上海郊区生活垃圾堆场正逐年增加。到2002年,区县、镇、村三级生活垃圾堆场达到1349座。这些生活垃圾堆场不但污染土壤、地面水、地下水和空气,而且有机垃圾发酵产生的甲烷气体还容易发生爆炸。据检测,有8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堆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生甲烷气体爆炸和火灾事故的隐患。
为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发生甲烷气体爆炸事故,现提出本市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气体安全监测和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各区县对辖区内占地3亩以上,堆高或埋深4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包括已封场),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垃圾填埋气体安全检测。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的场区内甲烷气体含量达到或接近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达到或接近1.25%的,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气体防爆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各区县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是否配备防爆、灭火设施,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凡近5年来发生垃圾填埋气体爆炸事故的,要检查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
三、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以及与垃圾填埋气体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置气体导排、安全监测、安全报警设施。
请各区县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测工作,6月底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并建立安全监测和安全报警系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