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2/08 |
颁布日期: |
2006/02/08 |
颁布机构: |
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2/08 |
颁布日期: |
2006/02/08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规建[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落实专人管理。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制订单位应对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或对原有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设备设施落实、物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到人,使应急预案实用、有效。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的自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抓紧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