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颁布机构: 商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0/05/14 颁布日期: 1990/05/14
颁布机构: 商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0/05/14
颁布日期: 1990/05/14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1990年5月14日 〔90〕储(粮)字第324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粮油公路运输安全,鼓励、表彰汽车驾驶员和粮油运输管理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粮油公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驾驶员,由商业部审定并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称号。   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是指:粮油运输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司机、兼职司机、车管干部,并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执照者。   第三条 安全行车的条件,必须在开车运行期间,从未发生过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即从未发生过一次,造成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或没有达到构成等级事故的经济损失额,司机或管理人员同时必须是从未受过开除留用处分或刑事处分者。   驾驶员安全行车公里的计算,应有确切的原始统计资料。没有确切的安全里程统计资料,仅有二十五年以上行车安全年限的,经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审定后,也可申报商业部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标兵》,其他奖励则相应酌减。   第四条 凡有确切统计资料,安全行驶里程累计达到下列规定的驾驶员,除商业部给予荣誉奖外,所在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安全行车一百八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二、安全行车一百五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八百元。   三、安全行车一百三十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五百元。   四、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者,奖励人民币三百元。如又达到新的奖励档次者,可奖给档次间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凡安全行驶里程不足一百万公里者,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条 完成粮油计划运输任务好,连续安全行车三年以上(十五台营运车以下的要连续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经当地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定同意后,报商业部批准授予《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誉奖励后,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三百至一千元的奖励。   对已获得《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荣誉奖励的单位,必须从批准授予荣誉奖励之日起计算下一次安全行车年限成绩。   第七条 申报安全行车百万里标兵和安全行车无事故先进单位奖励的,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粮食主管部门填写奖励申报表和登记表后(表式见附件一、二、三—略),按要求逐级审查核实签署意见,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报商业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奖励荣誉证,一般由省级粮食局(商业厅)代部颁发。   安全行车奖金从所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受奖者,经综合考核并根据贡献大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商有关部门批准,可浮动或晋升一级工资,授予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奖励从一九九0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需报商业部审定的,要在该年四月一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商业部粮食储运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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