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资料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水利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01/09/17 | 颁布日期: | 2001/09/17 | 
            
          
         
        
          
            
              
                | 颁布机构: | 水利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01/09/17 | 
              
              	| 颁布日期: | 2001/09/17 | 
            
          
         
        
水利部关于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资料的通知
  水文资料是水利及一切与水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长期以来,广大水文职工不畏艰险,努力工作,观测积累了大量水文数据,提供了大量分析计算成果,为工程规划设计、防治水旱灾害、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指出:“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为贯彻这一精神,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公益性水文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基本资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提供的公益性水文资料范围为实时报汛资料、经过整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负责向社会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基本资料的单位。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水文资料,其使用范围和方式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水文资料以任何形式传播或携带出境。
  四、公益性水文资料无偿提供全社会使用,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费。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条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水利部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