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
颁布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5/13 |
颁布日期: |
2009/05/13 |
颁布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5/13 |
颁布日期: |
2009/05/13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法[2009]22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内容说明见附件)。根据《协定》规定,中新两国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在《协定》下获得认证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但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应当超出对从第三方进口到其境内的相同产品的监管措施;中新两国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在对依据《协定》获得认证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的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为确保《协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定》的实施,要加大对《协定》的培训力度,增强执法监管人员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同时要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标准尺度的一致性。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对依据《协定》获得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监管,对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三、各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查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采取措施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下列信息,以便国家认监委在《协定》规定时限内向新西兰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一)被采取措施产品的名称、制造商、分销商、产品的概括性描述及其他有关细节;
(二)采取措施的原因;
(三)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任何调查的细节;
(四)任何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调查的结果;
(五)其它任何相关的信息。
四、各省级质检部门对在本辖区内通过监督抽查、日常执法、社会举报或者其他途径,有合理依据怀疑和《协定》相关的CCC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怀疑新西兰相关合格评定机构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或具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协定》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
五、经我委确认的承担《协定》电子电器及其部件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协定》下相关产品实施认证的补充要求和《协定》下特指产品CCC证书样式可在我委官方网站“中新电子电器产品合格评定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上获取,网址如下:
http://mranz.cnca.gov.cn/mra/NewZealand/。
各省级质检部门在依据《协定》开展认证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以便我委加以指导。
附件: 《协定》内容说明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协定》内容说明
《中新互认协定》由正文和《实施安排一》及其列表A.1、A.2、B、C、D和E组成。
正文共分六个部分,总计二十一条,分别描述了协定适用的术语,范围以及协定覆盖产品合格评定的强制性要求、标准、互认模式和程序,并对双方的信息交换以及对获证产品监管方面的合作等进行了规定,包括就针对相关产品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行相互通报的规定。
《实施安排一》对正文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更加具体化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协定实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双方的主管部门、认可机构和人员认证机构、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等。
列表A.1和A.2分别为中国出口新西兰和新西兰出口中国的特指产品(即属于互认范围的产品)目录、适用的标准及差异、适用的CCC认证实施规则。列表B、C、D、E分别为接受或指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员注册的强制性要求以及与标志相关的要求。
《中新互认协定》的全文可以在认监委的网站和中新互认专门的网站http://mranz.cnca.gov.cn/mra/NewZealand/上阅览、下载。
《中新互认协定》适用于在中新两国境内生产组装并直运贸易的电子电器产品。互认范围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与新西兰合格自我声明目录、售前许可目录交叉的产品。目前确定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电器附件、低压电器、电焊机、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9类产品。协定覆盖产品的类别和种类可根据相关需求,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增删。
对于中国出口新西兰的电子电器产品,可以依据《中新互认协定》申请由认监委指定的检测机构与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和CCC认证,证明产品符合CCC的要求和新西兰的差异要求。依据《中新互认协定》获得CCC认证,并加施了CCC标志和NZ标志的产品将可以合法地进入新西兰并在市场销售。中国出口新西兰的产品的认证证书为CCC认证证书+附件,附件以证书形式出现,证书编号为所属CCC证书编号后加上字母NZ,证书上说明该附件是依据“协定”颁发,仅限于产品出口新西兰时使用,并应与所属CCC认证证书联合使用。
对于新西兰出口中国的电子电器产品,将由认监委接受的新西兰的检测机构与认证机构按照CCC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认证,获得认证的产品以新西兰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向中国的CCC指定认证机构换取CCC证书,然后加施CCC标志,进入中国。为新西兰出口中国的产品换发的认证证书在证书编号末尾增加了NZ字母;将“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发证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改为了“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新西兰XXXXX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增加了“本证书依据新西兰XXXXX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实施认证的结论颁发”的文字说明。
《中新互认协定》为企业提供了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一条新的可选择的渠道,并没有取代已经存在的途径。如果一家企业的产品一直出口新西兰,完全可以按照原来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检测,申请新西兰政府许可,加贴新西兰要求的标志等等。当然,如果企业认为互认的方式更加便利,也可以按照《中新互认协定》来做产品的检测和认证,企业具有自行的选择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