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1997/06/06 | 颁布日期: | 1997/06/06 | 
            
          
         
        
          
            
              
                |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1997/06/06 | 
              
              	| 颁布日期: | 1997/06/0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7〕21号 1997年6月6日)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近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立项、用地、企业设立、办理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等方面,存在着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批,越权审批等问题。为保证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有序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地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凡属手续不全或未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必须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凡属越权审批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审批发证实行国家一级管理。只有国家石油公司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申请进行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任何单位和地方都不得擅自与外商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无权受理国内外单位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申请,无权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颁发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和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一律无效。
  四、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责成地质矿产部与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办法抓紧研究,必要时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地质矿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