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2008/08/04 颁布日期: 2008/08/04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2008/08/04
颁布日期: 2008/08/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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