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化学工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03/18 |
颁布日期: |
1998/03/18 |
颁布机构: |
化学工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03/18 |
颁布日期: |
1998/03/18 |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91]化科字第74号 1998年3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二)组织制、修订标准。
(三)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管理部门为化工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农药、化肥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标准组织审查备案;监督检查企业的标准实施;组织对企业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放标准化人员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 化工企业应建立标准化委员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企业还可建立各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化工企业应设立标准化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标准化的归口与管理,标准化人员应相对稳定。
(三)企业标准化的主管领导,专、兼职标准化人员都须取得省部级以上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化工企业标准体系
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
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
(一) 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1. 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1)标准的制、修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交货的依据。
(3)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已有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4)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已有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满足市场需要,可以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中选用、修改或补充有关技术内容,制定成企业标准。
2.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原则参照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原则执行。
(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1.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1)编制计划
(2)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自行制、修订,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承担。
(3)企业技术标准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由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也可由企业标准化主管领导召集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但对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农药、化肥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化工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领域批准发布。
(5)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不经备案的产品标准视为无效。
2.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参照技术标准的程序进行,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不须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类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制、修订企业标准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求等同或等效。
(二)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尽可能采用我国制定的通用方法标准及其他配套的相关标准,而这些标准已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三)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第十一条 标准的实施。
(一)企业技术标准的实施:
1.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已被企业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必须按时严格实施。
2.企业实施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否则视为脱标行为。
3.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科研计划、技术改造计划或有关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设计,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按合格品出厂。
4.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允许企业执行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实施参照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
(一)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工管理化学工业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及受化工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化工标准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
企业研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改造和技术成果转让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培训教育和奖惩
(一)标准化教育应列入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要利用各种方式对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并取得省部级以上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企业全体职工也均应接受标准化基础知识教育。
(二)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评选和上报科技成果时应包括标准化成果。对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律、法规的人员,按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
(一)化工企业应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通道,及时收集最新发布的上级标准、国家有关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
(二)企业的各类标准资料,原则上应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归口、搜集、发放、复制、借阅。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化费用
(一)化工企业应保证一定数量的标准化经费,列入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计划,其额度约为技术开发费的1%-3%。
(二)企业标准化费用主要用于制、修订企业标准用的资料费、调研费、试验费、审查费等;标准化费用还用于对企业标准化成果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的奖励;对使用或承担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用于补助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3月20日以(91)化科字第74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