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节能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支付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82/03/10 |
颁布日期: |
1982/03/10 |
颁布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82/03/10 |
颁布日期: |
1982/03/10 |
国家计委关于节能项目可行性
研究费用支付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日)
节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审批项目的主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可行性研究由各部门,各省、市、区计划部门委托设计院(所)或工程、经济咨询等部门负责进行。关于可行性研究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在正式制订前,暂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支付标准。目前暂按工时加旅差费的合计支付,其中工时费用,按参加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时计算。属于企业化试点的单位每人每日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元,属于事业单位每人每日不超过十元。
二、支付渠道。改、扩建项目由原企业用发展基金安排;经过批准的新建设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建设费用中支出。经可行性研究,经济效果不好,不批准建设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安排的专项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三、由于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到批准项目有一段时间, 为了支付可行性研究费
用, 各省、市、自治区要拨出一定的资金作垫付周转用,如确有困难,国家计委
可拨给适当周转资金,这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国家计划安排的节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费用委托节能技术咨询中心统一管理和支付。
五、属于节能技术政策性质的调研费用,需要由国家节能咨询费用支付的,应事先征得国家计委同意,由节能技术咨询中心审查拨给。
六、各部门、各省市区计委支付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严格审核。超过规定部分不予支付。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停止支付费用, 并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处理。
七、节能技术咨询中心暂设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