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农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3/02/12 |
颁布日期: |
1993/02/12 |
颁布机构: |
农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3/02/12 |
颁布日期: |
1993/02/12 |
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3年2月12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部属海洋捕捞企业、水产科研院校: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为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作出44/225号决议,我国投了赞成票。我部于1990年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及有关单位执行。
近来,有若干挂有我国国旗的渔船在北太平洋海域使用流网捕鱼,已引起有关国家的关注,有的国家已就此同我国交涉。据查,这些渔船中确有我国注册登记的,也有冒挂我国国旗的。为使联大决议在我国认真贯彻执行,现再次强调:国家禁止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船舶在公海从事大型流网作业的,一经查实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或其责成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下列一项或几项责任:
1.对违规渔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违规渔船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
3.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