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能源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1/12/25 颁布日期: 1991/12/25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能源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1/12/25
颁布日期: 1991/12/25
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关于印发  《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和完善小型节能热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突出小型热电项目“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特点和提高效益,原国家计委节能局曾于一九八六年编制了《小型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要求》等文件,并印发全国试行。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节约和综合利用局、能源部节约能源司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节能公司又组织专家对《技术要求》作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此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2.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计算方法   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4.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办法   附:           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目 录   1.总则   2.热负荷与机炉选择   3.建厂条件   4.工艺设计   5.热力网   6.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附件1.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   附件2.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计算方法   附件3.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附件4.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   1、总 则   1.1 为使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充分体现小型、地方、节能的特点,符合节约能源、以热定电、集中供热、改善环境污染状况的原则,贯彻选择最优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1.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2MW及以下供热机组的区域性热电厂和自备热电站。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的工程,可参照本规定。   1.3 城市供热规划是编制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上报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经上级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一并报送。   1.4 区域性热电厂的供热范围要适中合理。蒸汽网的供热半径为3-5公里,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不得在已建成的或计划建设的区域热电厂的范围内,再建自备热电站或锅炉房(调峰锅炉房及少量高参数锅炉房除外)。   1.5 项目实施时应充分利用工业余热,优先利用老凝汽式电厂的供热潜力和改造成为热电厂、充分利用区域内已建成的供热网络。   1.6 热电厂(站)的最终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予以明确。小型节能热电厂(站)的最终规模宜控制在四机六炉的水平。   1.7 当热负荷较大,热电厂(站)兼供工业与非采暖用热时,对供热范围、供热介质、供热参数、供热方式等应结合机组选型、热力网设计进行综合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居民采暖供热应优先选择热负荷密度较大的地区。   1.8 为确保热电厂(站)有良好的运行条件和经济效益,设计时热化系数一般宜控制在0.5-0.8之间。当热电厂(站)以供热采暖热负荷为主时取较低值,以供工业用汽为主时取较高值。   在供热范围内,应保留一部分容量较大、炉龄较短、热效率较高的燃煤锅炉作为备用炉和尖峰锅炉,并落实其管理、运行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1.9 小型节能热电厂的设计不应套用大电厂的模式,在确保热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系统宜简化、布置应紧凑。生活福利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应尽可能利用社会上的现有设施。   1.10 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是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设计部门或工程、经济咨询部门,并有从事该项专业设计全过程的经验。   1.11 项目应充分体现出节能效益,凡新建机组(不包括利用工业余热发电的机组)应达到以下指标:   供电标准煤耗率≤0.36Kg/Kw.h;   供热标准煤耗率≤44Kg/g\GJ;   年节约标准煤量为1.3t/KW以上。   年节约吨标准煤净投资为500元/吨以下。   对于燃烧煤矸石,洗中煤及利用其它废热废能的工程,其上述相应指标宜乘以1.1的系数。   1.12 项目的建设周期为土建开工至机炉投产并网发电向用户供热的时间。新建工程的建设周期宜控制在下表所列的时间内:                              单位:月 -----------------------------------     3MW及以下   |    6MW      |    12MW -----------|-----------|-----------  一 台 | 二 台 | 一 台 | 二 台 | 一 台 | 二 台 -----|-----|-----|-----|-----|-----  10-12  | 14-18  | 12-16  | 18-26  | 12-18  | 24-32 -----------------------------------   2、热负荷与机炉选择   2.1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热用户、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与核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尽可能提供可靠的热负荷数据,热电厂(站)的设计单位应对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负责。   2.2 热负荷的调查应根据全年性热负荷和季节性热负荷按采暖期、非采暖期分别统计出最大、最小、平均的热负荷数值。   2.3 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应组织生产热用户如实填报下列材料:主要产品产量及单位能耗、生产班制,检修起止日期;用汽压力、温度;用汽性质;每月的用汽量、耗煤量:采暖期、非采暖期生产日的瞬时最大用汽量和最小用汽量;回水量、水质及利用情况;自备锅炉的容量、台数、参数、炉型及热效率;年燃原煤量,煤的低位发热量。上述用汽量统计中若包含采暖或空调热负荷需注明。有瞬时记录仪表的主要热用户,应提供采暖期与非采暖期典型日的热负荷变化曲线。另外还应说明企业近期及远期的生产发展及热负荷增长变化情况。   2.4 新增的生产工艺性热负荷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件中的有关数据统计。热电厂(站)可研报告中应附录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2.5 采暖热负荷、空调、通风和热水负荷的热指标应按照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选取。建设单位应在当地城建和规划部门的协助之下,分别统计各建筑物的类别、现状和近期的采暖面积。   2.6 设计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热负荷统计资料,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主要热用户进行逐个调查,向现场有关人员逐项核实该热用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尽可能准确地求得热用户的用汽量与参数,以及自备锅炉的年平均运行热效率。   2.7 设计人员应把经过调查核实到得到的热用户采暖期和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用汽量以及用汽参数,考虑热网损失后折算成热电厂出口的供热量,单位为GJ/h,热网损失值宜取5%。采暖热负荷的热网损失已考虑在热指标里,故不应再折算。   2.8 热电厂(站)需要供出的最大热负荷应考虑同时率,同时率数值为0.7-0.9,对于供热区域内热负荷较平稳取大值,负荷变化大的取小值。采暖热负荷不应考虑同时率、对于采用热用户负荷曲线实际叠加的,可不考虑同时率。   2.9 采暖负荷在采暖期内的持续热负荷曲线可根据设计采暖负荷数值和室外温度延时曲线绘出,相应考虑了同时率后的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热负荷的叠加值即为设计热负荷。据此绘制出年持续热负荷曲线,作为进行装机方案比较、绘制供热设备工况图的基准。   2.10 为了提高热电站的经济效益,应尽量选择较高参数和较大容量的机组。但考虑供热的安全可靠性,尽量避免安装单炉进行供热。   2.11 新建工程的6MW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应选用次高压参数。   2.12 供热汽轮机的选型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2.12.1 热负荷稳定的热电厂可以全部选背压机组成或抽气背压机组。   2.12.2 当热负荷不太稳定时,可装一台抽汽冷凝式机组作为调节。   2.12.3 对于利用原有锅炉房发电或改建锅炉房为小热电的工程,一般应装背压机组或抽汽背压机组。   2.13 锅炉炉型的选择应结合热负荷变化情况、煤种、煤质、灰渣综合利用的落实程度及环保要求等综合考虑。   2.14 热电厂(站)内的锅炉,应尽量选择同一型式、同一参数,以便于运行检修。   2.15 选择锅炉容量和台数时,应核算在最小热负荷工况下,汽机的进汽量不得低于锅炉最小稳定燃烧负荷,以保证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按下列要求选择:当一台容量最大的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应包括热用户中已确定作为备用的锅炉)应承担:   2.15.1 热力用户连续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汽量。   2.15.2 冬季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量的60-75%;严寒地区取上限。   当在现有发电厂扩建供热机组,且主蒸汽及给水管道采用母管制系统时,锅炉容量的选择应连同原有部分全面考虑。   2.16 机炉配置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计算分析,推荐出最佳方案。在计算机组的运行经济指标时,应根据年持续热负荷曲线,分配机组的运行工况,进行采暖期最大、平均、非采暖期平均、最小典型供热工况下的汽水平衡计算,求出各项热经济指标。   3、建厂条件   3.1 对新建工程的厂址选择,应依据供热规划,以及场地条件、燃料供应及运输条件、供水条件、工程地质、电力出线及并网条件、环保条件、热力网走向及供热范围、除灰条件等通过多方案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 燃料来源及运输方式必须落实可靠。应取得燃料供应部门、煤矿及运输部门的同意文件。确定煤种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当地煤和附近的劣质煤。   3.3 当具有两种以上运输条件时(铁路、公路、水路),应结合热电厂(站)本期及最终规模、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环保及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后确定。   3.4 热电厂(站)的供水水源必须可靠。当地表和地下水源可靠性基本相同时,应结合投资、运行条件、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后确定。   采用地表水时,应对其水源、水质、补给条件,取水方式和条件、枯水期和洪水期对热电厂(站)运行的影响等方面理出论述,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同意实施的文件。   采用地下水时,应附有专业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报告。对水层、补给条件、储量、采量、水质、枯水期对热电厂(站)用水的可靠程度及对附近其它水用户用水的影响等方面提出论述,并取得有关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5 热电厂(站)的灰渣应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应与热电厂(站)的建设同步进行。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贮灰场的储量应按最终规模规划,按存放本期全部灰渣5-8年的规模实施。   当灰渣综合利用落实可靠时,不应再设贮灰场但需设置事故或周转灰场。其存量不宜超过热电站6个月的最大排灰渣量。   灰场位置及占地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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