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5/08 颁布日期: 2001/05/08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5/08
颁布日期: 2001/05/08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发[2001]1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些年来,海洋赤潮频繁发生,已严重威胁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已危及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国赤潮灾害预防控制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由我局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沿海省区要相互配合,一致行动,做好赤潮的防治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也提出了赤潮防治的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有效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沿海地区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海量不断增加,海洋环境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呈现出发生频率增加、爆发规模扩大、原因种类增多、危害程度加重的发展趋势,已经成为沿海地区的主要海洋灾害之一。赤潮灾害严重破坏正常的海洋生态系统,危害渔业资源和海产养殖业,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全面开展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有效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对于改善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使赤潮防治工作尽快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以赤潮灾害监测为基础,以减灾防灾为突破口,按照“预防为主,防、控、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全国赤潮防治体系,努力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海洋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国力,按照赤潮防治工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全国赤潮监测监视网络,实现赤潮监测监视业务化;开展赤潮预测预报工作,发布赤潮预警信息,形成全国赤潮预报预警系统和信息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采取应急行动,减轻灾害损失;加大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控制赤潮的发生;加强赤潮信息的管理。   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赤潮监测预警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赤潮监测监视工作。赤潮监测是赤潮防治工作的基础,加强赤潮灾害监测监视是减灾防灾和全面开展赤潮防治工作的关键手段。沿海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同时采用共建或自建方式,尽快建立和完善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环境监测总站、沿海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沿海重点县(区、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构成的本地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增加赤潮监测能力,形成国家与地方相结合,分工协作、效能统一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全面开展赤潮监测监视工作。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已划分的海洋环境监测责任区及全国赤潮监测方案,制定赤潮年度监测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近岸海域的赤潮监测监视工作,重点加强增养殖区、重点排污口临近海域、河口区、海洋娱乐区等重点海域的监测监视。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经费的投入,并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形成国家与地方共同投入的财政机制,以支持全国赤潮监测监视网络的运行。   (二)开展赤潮预测预报工作。沿海各地要依托全国海洋环境预报系统,增加一定的运行经费,开展对赤潮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作并发布赤潮预警信息产品,提供赤潮灾害应急决策依据。   (三)加强赤潮信息的管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赤潮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赤潮信息的汇集、报告、通报、发布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潮信息的统一归口管理,避免由于赤潮信息的不及时、不可靠,进一步加重灾害的损失,对社会安定产生不良影响。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赤潮灾害的统计、评估工作,同时要建立起赤潮信息网络,并纳入全国赤潮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和有效传递。   四、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减轻灾害损失   沿海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原则,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赤潮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应急响应计划,确定应急响应程序,形成反应快速、措施得力的运行机制。根据赤潮监测预警信息,迅速做出应急决策,及时采取规避、禁捕、控制海产品上市、关闭海水浴场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行政措施,减轻赤潮灾害损失。   五、加大海洋环境整治力度,控制赤潮的发生和发展   加强对陆源污染的治理,降低海水富营养化程度,是控制赤潮灾害发生的重要措施。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海,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十五”期间,沿海地方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离岸排放,并逐步禁止含磷洗涤用品销售和使用。要科学规划养殖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养殖密度,防止海水养殖自身污染。要强化对近岸海域环境的保护,对重点海域环境实施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控制赤潮的发生和发展。   六、加强公众教育与参与,提高赤潮灾害的防范意识   沿海各地应加强赤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了解相关信息,积极开展科学养殖;组织进行赤潮应急措施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赤潮防范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持,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和渔民参与赤潮监测监视工作,获取更多的赤潮信息,壮大赤潮监测力量,形成专群结合的监测监视网。   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应把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赤潮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告我局。我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沿海各地区赤潮预防控制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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