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工作条例

颁布机构: 水利电力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4/01/01 颁布日期: 1983/11/01
颁布机构: 水利电力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84/01/01
颁布日期: 1983/11/01
燃料工作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水利电力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燃料是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生产、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物质基础,是生产管理的主要环节,燃料费用占发电成本的75%左右,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燃料管理是一项兼有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综合性专业工作体系,各局厂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这一项工作。   第二条 各局厂要充实燃料专业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选派事业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熟悉生产和经营管理知识、有独立对外工作能力的同志,加强燃料工作。已在岗位的燃料专业人员,一定要相对稳定,不可随便调动。   第三条 要按照电网安全,经济和统一调度的需要,认真做好燃料工作。要把燃料的计划供应、调运验收、收发计量、混配掺烧、成本核算、帐务管理等环节的业务工作做好。   第四条 现在和今后几年内,燃料生产和铁路运输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燃料供需不平衡,各电网试行“燃料定量供应”按部分配燃料确定发电计划,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地方煤炭资源,努力多发电多供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各局要有一名分管生产的局长,各局厂要有一名副厂长,负责该局、厂的燃料工作。网局、省局在生产或调度部门设燃料科;电厂在燃料分场设燃料办公室(也可以在厂部设燃料科),办公室主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各级燃料组织的职责范围   网局、省局燃料科:   一、编报年、季度燃料需用申请计划。   二、参加燃料订货会议。   三、综合燃料平衡,及时调理厂间燃料的余缺。   四、组织燃料的催交、催运及办理燃料计划的变更和增拨。   五、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燃料的政策、法令和工作条例,负责制订本局燃料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和帮助燃料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组织厂际燃料管理同业务竞赛,并负责进行考核评比工作。   七、配合教育处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   八、积累所属局、厂燃料收发存、计质计量计价资料。   九、及时汇编水电部规定的燃料业务统计报表。   电厂燃料办公室或燃料科:   一、负责向网局、省局提报年(季)燃料需用计划,做好燃料的催交、催运工作。   二、负责进厂燃料的验收计量,及时接卸煤、油车、船。   三、负责发煤,准确计量。   四、负责与有关路、矿、港、站的业务联系和帐务处理。   五、负责收煤的取制样工作。   六、负责标准煤计划单价的编制和实际单价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进厂煤的分堆管理和入炉煤的配掺工作。   八、负责燃料的储存和定期盘点工作,及时报送日、旬、月年报,经常保持帐物相符。   九、积累并保管好燃料收发存计质计量计价的全部原始记录。   十、建立燃料收发存计质计量计价台帐。 第三章 计划与分配   第七条 各网局应向部报送年度燃料需用申请计划。编制计划的资料来源和依据是:   一、部下达的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及标准煤耗率计划。   二、国家核定的燃油供应计划。   三、上年度一月至九月煤油混合平均发热量。其计算公式是:     标准煤耗×7000大卡    -------------      煤、油混合单耗   四、国家规定的运耗和部规定的场耗。   五、本年末预计库存及达到合理库存的增减量。   六、前年十月至上年九月其它燃料实际消耗量。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可派员参加全国煤炭(石油)订货会议,在部订货代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统配煤矿(炼油厂)签订年、季度分月订货合同。地方矿供煤,由省局负责参加本省的煤炭订货会议,与有关地方煤矿签订年、季度分月订货合同,并将订货情况汇总报送网局和部各一份。   第九条 因国家资源不足,部分配的燃料与需用计划有缺口时,实行“燃料定量供应”,办法附后。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各局要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前,做好各厂的燃电平衡,及时调剂余缺,提高运输计划准确性;力争消灭无计划的临时变更,以免计划落空或增加临时变更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调运验收   第十一条 各驻矿调运组要密切与有关路、矿联系,加强协作,搞好关系,随时掌握煤矿产、运、销和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情况,必须掌握旬方案的排定,日计划的清车、日核准装车和实际装车等四个确保计划兑现的重要环节,力争全部燃料计划100%的兑现。   第十二条 各驻矿(港)调运小组,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矿(港)供两个以上省局的,由网局组织统一调运。   二、矿(港)供一个省局多厂的由省局组织统一调运。   三、矿(港)供一个厂的由电厂自行负责催交。   第十三条 各局厂分管燃料工作的领导,对驻矿(港)人员要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学习上帮助,并定期巡回视察,发现问题,充分调动长期在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实行驻矿(港)验收的驻矿(港)人员要认真验收煤炭的交货数量。对轨道衡计量交货的煤矿,要认真监衡;对测车量方计量交货的煤矿,要认真检尺、监装和测比重。对驻港验收的,既要参加港方组织的到港煤验收工作,又要察看煤船的空载零位水尺,重载水尺、与装载记录核对,确认实装数量。对各种验收手段和方法,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积极交涉,把亏吨问题解决在进厂之前。   第十五条 各局厂应重视和加强进厂煤质的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标准,对进厂的统配矿煤的水分、灰分分批取样化验,与交货质量逐项核对,促进煤矿改善煤质,确保煤炭质、价相符。对不实行分批按质论价的地方矿煤,每月要抽查化验两次煤质,促使矿方供煤保证质量。   第十六条 煤质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取样点的位置,子样的质量,取样的工具,制样的设备,煤样的缩分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国家标准。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取制样机械化,以保证验收质量。 第五章 收发计量   第十七条 进厂煤炭要逐车验收计量,要与煤矿发煤通知单认真核对。对来煤的矿别、车号、数量、交货、水分、灰分,要详细填写验收记录。矿发煤车,遇有中途变更或整车丢失异常情况,需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收煤计量要认真进行,力求准确,实事求是的反映途中损耗,不得按规定估算。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电厂都要安装轨道衡,这是来煤计量的最好手段。有轨道衡的电厂要提高过衡率,过衡率一般要求75%以上。对进厂煤炭,要求批批过衡、化验全水份,并按下列公式调整过衡煤量:   过衡验收煤量(吨)=实际过衡量(吨)          1-实际全水份%         ×---------          1-计价全水份上限%   第十九条 没有轨道衡的电厂要用测车量方的办法计算来煤重量。测车量方一般要达到65%以上。量方计量的关键在于正确测定到厂煤的比重。要按“煤炭送货办法”规定进行测比。要分别煤种,每月测定两个车皮以上的到厂。比重有汽车运煤的电厂,必须设置地中衡,来煤全部过衡计量。运煤(油)船舶进厂验收,首先核实煤(油)品种、数量、水尺数据;再认真验收六面(首左、右、尾左、右,中左、右)水尺,求出平均吃水深度,对照船舶水尺,与载重换算表计算出载重量,燃料卸完后一定要复核空载零位水尺的标志,从而加减得出重载的实际重量。   第二十条 各电厂发煤的计量,必须安装皮带磅秤,坚持正平衡计算煤耗。要加强皮带磅的维护管理,建立实物或实物模型校磅制度,确保煤磅误差率达到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发煤计量的准确,要在皮带磅附近,安装自动取样器。在未装自动取样器以前,应有专责取样人员,上煤时每隔十分钟取样一次,要横截煤流取样。每个子样,不得少于5公斤,存煤样的铁桶一定要盖紧。防止水分流失,影响发煤计量。发煤每日要化验全水份、灰分、挥发分、计算发热量。   第二十二条 由于目前煤矿实际发煤全水分与计价全水分相差较大,而场存煤又受雨水及日晒风干影响,电厂实际收煤和发煤水份与煤炭计价水份有差异,为了避免因水份差引起大盈大亏,必须调整收、发煤水份差。收煤计算公式见第十八条,发煤计算公式如下:   记帐发煤量=实际过皮带磅煤量(吨)         1-发煤加权平均全水份%      ×---------------        1-计价煤加权平均全水份上限%   第二十三条 收发计量和水分调整搞准后,煤场盘点就不会出现大盈大亏,少量盈亏做为存耗处理。为了盘点计量准确,除采用测量体积和实测存煤比重的盘点方法外,应创造条件建立分堆管理,清堆盘点。 第六章 储备与配烧   第二十四条 电厂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煤炭,坑口电厂一般储备不低于七天用煤,非坑口电厂一般储备十~十五天用煤。当坑口电厂存煤降至两天用量,非坑口电厂存煤降至四天用量时,必须一方面采取降低发电出力的紧急措施,一方面加紧催运,尽快补充储煤,以免造成大面积限电。因生产需要而超储煤(油)时,所需流动资金可专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燃用多煤种的电厂,应根据锅炉设计特性要求,如:挥发分、灰熔点、全水分、发热量等,严格分类建堆,建立煤质配烧考核制度。入厂的新煤种不做工业分析,不准使用。燃料分场要将燃煤配掺要求,落实到运行班组,认真配掺供煤,防止水分过大,挥发分偏低偏高。发热量忽高忽低,而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同时还要严防“四块”(铁、木、石及大块煤)进入锅炉。   第二十六条 电厂对储存、烟、褐煤堆,要定期测温,发现煤堆内部温度达60℃时应立即燃用,避免自燃,同时煤场还应有能储备一定数量的干煤棚,配备消防和加水设备,以及防汛排水等设施。 第七章 燃料成本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煤单价的升降,是影响发电燃料成本的主要因素,各局厂都要认真加强燃料进价的管理。电厂要按煤(油)品种分别整理历史和现行到厂价格的资料,分析核算,编制分品种的煤(油)计划单价,并定期进行燃料实际单价和计划单价的比较,分析升降原因,找出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实行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每月要对煤(油)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差异,作一次汇总核算,调整电、热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降低燃料成本主要有:降低烧油比例,订购经济煤(油)种,降低运、存损耗,提高煤质价相符率,改进运输方法,减少中转环节,减少计划外变更,提高机械化卸车率,杜绝卸车延误罚款等。电厂要把以上各个环节分解为小指标,落实到班组及个人。 第八章 竞赛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厂际燃料同业务竞赛,是提高燃料管理工作的好方法。各网局、省局要认真贯彻水电部制订的“燃料管理优秀厂考核办法”(见附件二),组织厂际同业务竞赛,定期检查评比。达到部颁考核标准应将材料报部,经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评比的办法规定发奖。   第三十条 开展燃料管理同业务竞赛中,凡对燃料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人员,可按燃料数量亏吨和质价不符所索赔的金额的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部分配给各单位全年的节煤(油)奖金总额范围内开支。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与过去颁发之燃料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燃料定量供应办法。(略)   附件二:燃料管理优秀厂考核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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