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4/07/13 颁布日期: 2004/07/13
颁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日期: 2004/07/13
颁布日期: 2004/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于2005年3月31日前,选择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并认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需报国家局备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制定的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和要求进行认定。有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   三、具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从事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煤矿(单井)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四、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具备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提出拟认定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及各机构的基本情况,报经国家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国家局将对各地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利用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六、国家局已授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地区、生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限制。根据各地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可以协调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异地开展评价工作,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需要。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表   填表单位(盖章):                2004年  月  日 ┏━━━━━━┯━━━━━━┯━━━━━━━━┯━━━━━━━━┯━━━━┓ ┃生产企业类型│生产企业数量│现已取得国家专项│计划认定临时资质│ 备注 ┃ ┃      │      │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    ┃ ┃      │      │数量      │        │    ┃ ┠──────┼──────┼────────┼────────┼────┨ ┃ 煤  矿 │      │        │        │    ┃ ┠──────┼──────┼────────┼────────┼────┨ ┃ 非煤矿山 │      │        │        │    ┃ ┠──────┼──────┼────────┼────────┼────┨ ┃ 危险化学品│      │        │        │    ┃ ┠──────┼──────┼────────┼────────┼────┨ ┃ 烟花爆竹 │      │        │        │    ┃ ┠──────┼──────┼────────┼────────┼────┨ ┃ 合  计 │      │        │        │    ┃ ┗━━━━━━┷━━━━━━┷━━━━━━━━┷━━━━━━━━┷━━━━┛   注:此表请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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