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劳动合同终止后诊断为职业病谁买单

日期:2015-08-31

案情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实验工人,20075月来到公司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200/月。20093,科技公司书面告知小王公司与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的意向,2009430,小王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的要求,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1800元。同年6,小王找到新工作,参加入职前体检时,发现身体体征指标不正常,经医生进一步诊断,确定病因是吸入大量尘末和细微颗粒所致。究其原 ,小王回忆起,20087月科技公司曾研发了一种新材料,而小王的工作就是对新材料进行切割和打磨试验。于是小王带着体检报告回到科技公司,要求科技 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职业病待遇。而科技公司认为,小王患病不属于职业病,且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无奈,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
  

: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查出患上职业病,我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工伤都是在工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矽肺是职业病的一种,在煤矿作业的工人在缺乏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持续吸入煤炭粉尘,就有可能患上矽肺病。一旦患上矽肺病,即使调离矽尘作业,仍可继续发展。因此,相关政策规定:工人在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甚至在退休后发现并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仍可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原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以卫防字(1987)第82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9条规定:工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职业病与原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12号指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根据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14条关于“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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