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应公开竣工日期。
调试期便是指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其有效地收集主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应公开环保设施调试期。在该期间,建设单位仍需确保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范设施并没有竣工日期公示的法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主体建设项目,其安全与职业病防范设施也应进行试运行。除了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其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