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标《废弃化学品术语》(GB/T 29329-2012)中,对废弃化学品做了定义,是指丢弃的、废弃不用的、不合格的、过期失效的化学品,也包括包装化学品的容器,即包装袋、包装桶、试剂瓶、气体钢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废弃化学品与危险废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分。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危险化学品在被抛弃或放弃之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生产企业在废弃其危险化学品后,要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对其进行管理。
依据《GB34330 固体废物鉴定通则》,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如若可以证明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用作原用途,则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违反本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名录